外商投資注冊
外資注冊所需材料:
1. 公司開業證明的復印件及其公證認證(2份)(與當地機關進行公證,再由中國大使館進行認證);如果個人投資只需要個人護照復印件公證認證,或提供護照原件免公證。
2. 投資公司的銀行信證明(1份);如果個人投資是個人銀行資信證明原件一份。
3. 投資公司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個人投資不需要。
4. 投資公司若成立一年以上,提供上一年的審計報告復印件原件(1份);個人投資不需要。
5. 擬設立法定代表人,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企業法人2寸彩照3張。
6. 擬設立公司所有董事(執行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7. 若要授權他人簽字的須授權書,授權人黑色水筆簽字(3份)。
8. 項目可行性報告。
9. 公司名稱(至少三個)。
10. 擬設立公司注冊房地產證復印件(權利人簽字或蓋章)及租賃協議原件(各3份)(地址方提供)。
1. 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
2. 資信證明文件(原件1份)
3. 項目可行性報告。
4. 辦公場地租租賃合同或者房產證。
5. 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人選及身份證明。
1. 屬外國企業的,須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的文件(原件1份)
2. 屬港、澳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的文件(原件1份)
3. 銀行資信證明
4. 首席代表身份證件
5. 駐地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
6. 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1. 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原件1份,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2. 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3. 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并加蓋各方公章的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
4. 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
5. 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6. 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7. 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
一、股權并購須報送下列文件:
1. 股東大會決議。
2. 股權并購后的合同、章程。
3.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4. 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5. 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
6. 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應當依法提供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
7. 資信證明文件。
8. 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
二、資產并購須報送下列文件:
1. 設立申請書(正本1份)。
2. 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正本1份)。
3. 合同、章程。
4. 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
5. 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應當依法提供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
6. 資信證明文件。